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9611號債權人台北國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己○○、丙○○、丁○○、戊○○、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讓與債權通知債務人之證明(不得以報紙公告替代),此項裁定已於98年5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