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5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5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5319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曾嘉燈指定辯護人梁水源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23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周政達法官徐昌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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