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74號上訴人保成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玖萬叁仟零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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