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92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清算合夥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