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2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名曾嘉燈)住桃園縣楊
(選任辯護人 毛仁全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0二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耀椗 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耀椗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同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嫌,犯嫌重大,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又係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予以羈押在案。又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又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依法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蘇昌澤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