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七О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肆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檢察官所起訴竊盜、加重竊盜、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侵占、詐欺得利等犯罪事實(詳如起訴書)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張金池 、 張貴森 、丁○○、乙○○、己○○、丙○○、 尤朝震 等人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車輛車牌失竊作業資料四份、車籍作業系統資料三份、贓證物領具保管單四紙、當單三紙、照片五張、機車過戶登記書三紙、機車買賣合約書、機車租賃契約、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之初診掛號資料單、處方明細、檢驗報告、批價單與函文各一份附卷可稽,並有偽造之「戊○○」身分證一張、行車執照二張、機車鑰匙一支扣案可資佐證。且查,被告係於九十三年二月二日因騎乘其所竊得之車號000-000號贓車,為警發現,而予以攔捕,因當日被告矢口否認犯行,且其餘犯行尚未為偵查機關發覺,始由檢察官命以新臺幣一萬元交保後釋放。之後,被告復於同年月八日十一時五十分許,在臺中縣豐原市○○○路與大順路口,為警察覺行跡可疑予以盤查,發現被告係「毒品調驗失蹤人口」,而將被告帶回警察局準備採尿送驗,並因被告在警察局內取出皮包內證件時,為警發現其中有「戊○○」之掛號證,進而查獲被告其餘加重竊盜、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侵占、詐欺得利罪等罪嫌,此有警員職務報告二份(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五二偵查卷第十頁及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四四六號偵查卷第十一頁),且為被告於警詢中所是認(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四四六號偵查卷第十五頁背面)。本院因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