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九八號
抗告人甲○○
號在上列抗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九四)台刑中字第0九四00000二八號接押函,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經查抗告人即被告甲○○前因竊盜案,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宣判,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全卷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繫屬本院,而抗告人前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羈押中,嗣因抗告人另案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部分經判決確定,經借提執行,刑期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屆滿出監,本院遂函囑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提訊抗告人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而由本院自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接押,此有相關卷證可稽。抗告人竟對本院接押函提出抗告,係就不得聲明不服之裁定,提起抗告,尚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呂潮澤
法官吳昆仁法官孫增同法官吳昭瑩法官趙文淵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