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604號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4年
9月27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被告本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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