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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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補字第15號
原 告 蔡証韋
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家富 即上順昌五金企業
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
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7,100元。茲限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