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補字第15號
原   告 蔡証韋
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家富 即上順昌五金企業
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
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7,100元。茲限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