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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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293號
原   告  吳夙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干維德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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