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補字第75號
原 告 林氏圖書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惠珊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被告蔡惠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