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小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冠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嘉慶 即東風室內設計間請求加倍返還定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本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