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九二號
聲請人台南縣官田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一八0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一八0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合作金庫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壹張(J0000000)、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貳張(G0000000、G0000000),准以同額現金或合作金庫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七號變換提存物裁定,曾提供合作金庫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下同)壹佰萬元壹張(J0000000)、面額壹拾萬元貳張(G0000000、G0000000)並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一八0六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前揭定期存單已屆到期日為由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富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