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4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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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1446號

原告 劉海萍

被告 王治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為原告先夫 王衛華 之弟,民國96年1月5日原告之夫王衛華因車禍去世,同年1月30日先夫二叔 王興華 召開家庭會議決議將原告公公 王智強 (下稱王智強)北投房屋(下稱系爭北投房屋)過戶給原告,原告前後匯款新臺幣(下同)140萬元予被告作為自備款,並於96年7月7日匯款33萬元予王智強大陸妻子 胡秀珍 ,然嗣後被告私自將系爭北投房屋過戶至其名下,而王智強於106年4月17日去世,依111年3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家上字第114號判決結果,王智強之遺產中養老金1,354,485元及存款餘額156,840元由被告取得,被告於101年間起即取得管理王智強財產之權利,依法即應負擔王智強之債務33萬元,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等語。

 ㈡對被告答辯之陳述:原告主張欠款人是伊公公王智強,告被告是因為他是繼承人。輔導費用是因為公公跟我們同住,主動拿13,000元幫助我們,公公沒有要抵銷的意思,不是合理的抵銷項目。

 ㈢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33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請參酌112年度重小字第470號全卷,伊不是當事人,伊只是繼承人之一,原告於87至97年間已領取王智強之輔導費用每月13,000元,主張全部抵銷。

㈡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是依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43年台上字第377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甚明,是「按當事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與借貸意思表示相互一致負舉證責任。而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或為買賣,或為贈與,或因其他之法律關係而為交付,非謂一有金錢之交付,即得推論授受金錢之雙方即屬消費借貸關係。若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證明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者,尚不能認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372號判決參照)。是原告主張就系爭33萬元借款與被繼承人王智強間成立借貸契約之事實,依上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原告就其主張存在借貸意思表示合致並有交付借款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雖據其提出西元2008年胡秀珍簽立收受原告人民幣8萬元之收據(下稱系爭收據)影本為憑(本院卷第25頁)。惟查,依原告所提出之系爭收據,雖載明胡秀珍有收受原告人民幣8萬元款項,然無從自其中文義確認此筆款項所為何用,更無從以此證明原告與被繼承人王智強間有借款之合意。原告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證明原告與被繼承人王智強間有借貸合意及基於借貸合意而交付借款之事實,揆諸前開說明,自難認原告主張為真正。則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以被繼承人王智強之生前之財產管理人及繼承人身份,給付借款33萬元、法定遲延利息及假執行之聲請,依前揭說明意旨,均屬無據,不應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李采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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