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小字第40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范秀慧
被   告  蔡明恭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新小字第40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11月30日上午9時4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 記 官 葉東平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陸仟柒佰伍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葉東平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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