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家簡字第9號
即 原 告 莊啟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啓祥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100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5,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
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 芷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