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1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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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九六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貳拾貳元,其中新臺幣伍萬零肆佰捌拾叁元自民
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未
滿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加計百
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陸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唐照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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