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營簡字第三四八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吳采容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五七號被告甲○○等竊盜案件
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
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涉有共同竊盜之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現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庭審理中,被告甲○○前開犯罪嫌疑
,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