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三八四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仲碾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參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依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拾萬元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