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140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四О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八
四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乙○○共同連續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
各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甲○○、乙○○基於共同概括犯意聯絡,自八十九
年九月一日、同年十月一日、同年十月十日起,連續僱用 蔡孟璇林秀珊 、陳雅
婷等女性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除經取得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實施晝夜三班制,安全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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