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89年度重簡字第17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七二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長甫 律師
  複代理人  林美卉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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