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七二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長甫 律師
複代理人 林美卉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