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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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四一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甲○○
        丁○○
  被   告 己○○
  被   告 王府企業管理顧問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九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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