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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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四一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甲○○
丁○○
被 告 己○○
被 告 王府企業管理顧問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九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