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О九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博愛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訴訟代理人  陳山坤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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