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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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一三五號
原 告 台灣警察專科學校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為芬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八十年九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學校之畢業生,按依入學志願書之約定於自學校
畢業後,須在警察機關連續服務至少六年,如於服務年限內擅自離職或經徹職、
免職者,賠償在學全部費用,因被告畢業後擔任警職未滿規定年限,遭免職在案
,依前開約定,被告自應賠償在學全部費用共計新台幣一十一萬二千八百六十三
元,及自八十年九月四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
此提起本件訴訟。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