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訴字第三號
  原   告 丙○○
        乙○○
  共同訴訟代  熊梓檳 律師
         楊國煜 律師
  被   告 甲○○
  兼訴訟代理
  人     丁○○
  被   告  洪伶伶
右當事人間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至現場履勘。兩造於現場
等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幸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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