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七一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四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壹佰零陸元,其中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由原告負擔,其餘由被告
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唐照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載明下列各款之?
W訴
理由(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陳清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