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七О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就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紙,對於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本票一紙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之裁定,經以八十九
年度票字第一三一七三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原告並未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
其上印章及簽名均非真正,顯係他人偽造,原告不應負擔此項本票債務,為此提
起本訴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並提出本票裁定影本一件為證。被告則抗辯:伊父親
乙○○於七十九年間以被告名義貸與原告及訴外人 李建誠 一百五十萬元,嗣同年
十一月間交付系爭本票以供擔保,並另交付坐落台中市○○街原告與李建誠共有
房屋之所有權狀,上開房屋因位於公有停車場用地已遭拆除,補償費並被領走,
被告自應給付票款等語,並提出土地所有權狀、支票、身分證及印鑑證明影本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