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調字第1816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 對 人 潘俞秀
相 對 人 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俞秀及潘**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聲請
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潘俞秀向聲請人申請信用
卡未如期繳款,故相對人潘俞秀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
而查相對人潘俞秀之被繼承人遺留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相對人潘俞秀明知負有債務,仍全然放棄登記為上開不動產
之所有權人,等同將財產權利無償移轉予相對人潘**,故
債權人自得聲請撤銷之,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潘俞秀之信用貸款債權乃屬金融
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
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