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077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明龍 、張000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張明龍積欠聲請人債務,屆期未為
清償,詎張明龍為免遭強制執行,竟於得繼承被繼承人張月
芝所遺坐落桃園市○○區○○街○○○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時不為繼承登記,逕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與相對人
張000所有,相對人間上開脫法行為,顯已侵害聲請人債權
之實現,爰依法請求撤銷相對人間上開分割協議行為,並塗
銷上開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此聲請
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須由法院以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
其法律關係,並非兩造得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故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