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408號
原 告 馮求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