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408號
原   告  馮求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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