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55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586號
上 訴 人 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民
被上訴人   宋承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
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
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
436條之1第3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8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
該裁定於同年月13日送達,上訴人迄今未補正,有送達證書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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