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481號
原 告 劉世榮
被 告 聖雄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憙
訴訟代理人 江佩欣
黃依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
四時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481號
原 告 劉世榮
被 告 聖雄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憙
訴訟代理人 江佩欣
黃依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
四時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