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陳曉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珊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985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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