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陳曉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珊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985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