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司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補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謝紅霄
相 對 人  楊梨伶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梨伶間給付合會款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29,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
  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
  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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