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補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謝紅霄
相 對 人 楊梨伶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梨伶間給付合會款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29,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
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
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