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救字第74號
聲 請 人 武氏 姮萣
相 對 人 林冠杰
林冠倛
前列二人共同
兼
法定代理人 林進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林冠杰、林冠倛、林進傳間108年度雄補字
第112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以目前工時短,收入
不穩,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1至2萬元,除須償還先
前為給付被告和解金而貸款之金額,尚須給付每月1萬元之
扶養費,生活幾近捉襟見肘,已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且非
顯無勝訴之望,而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107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
為證。觀諸上開資料顯示,聲請人107年申報所得為0元,
雖聲請人名下有不動產1筆,然該不動產已經本院108年度
司執字第61200號強制執行案件查封等情,業經本院調閱卷
宗核閱屬實,是足認聲請人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
復參以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認其尚非顯無勝訴
之望,是本件所請,核與首開法律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