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4年度東國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國小字第1號
原   告  粟振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本件起訴漏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
,如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具體項目及其金額等),是本件起
訴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趙彥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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