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4年度東簡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簡字第306號
原   告  許皪云
被   告  謝益宏
       謝聖佑

法定代理人  謝銘鈞
       李亦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8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0月
1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
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趙彥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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