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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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4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6年度執聲字第1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現金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賭博罪嫌案件,業經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1881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扣案之現金新台幣(下同)2,000元,為甲○○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爰聲請依法宣告沒收等情。
三、經查,被告前揭賭博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5年7月28日以95年度偵字第1881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現金2,000元,為被告所有因本件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明在卷,則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上開現金2,000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永村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祥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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