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3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聖文森 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訴訟代理人 李楚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桓陞海事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薪
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54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