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516號
原   告  余文雄
訴訟代理人  余宗隆
被   告  李美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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