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64號
原告 林昭榮
林鍾盆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綵翎
被告 李俊逸
嘉義市後備指揮部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胡嘉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7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育汝
法官陳昱廷
法官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