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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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64號

原告 林昭榮

林鍾盆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綵翎

被告 李俊逸

嘉義市後備指揮部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胡嘉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7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育汝

法官陳昱廷

法官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珈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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