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1號
原告 李芮馨 年籍詳卷
被告 曾寶法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曾寶法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9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陳貽明
法官陳本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如茵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1號
原告 李芮馨 年籍詳卷
被告 曾寶法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曾寶法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9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陳貽明
法官陳本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如茵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