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83號
附民原告 謝俊能
附民被告 林存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811號,後改分為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21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蕭雅毓
法官張瑞德
法官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盈敏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