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83號

附民原告 謝俊能

附民被告 林存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811號,後改分為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21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蕭雅毓

法官張瑞德

法官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盈敏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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