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重更(一)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三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羈押期間屆滿,自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目前羈押期又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唐光義法官林清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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