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重更(三)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更(三)字第46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三號(選任辯護人張富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吳重政法官唐光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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