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重更(二)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重更(二)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更(二)字第17號檢察官甲○○被告乙○○
三號(指定辯護人甘龍強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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