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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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一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八七一、一○六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貳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二案件(其中竊盜部分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一四號判決在案,現送上訴中),前經本院通緝,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緝獲到案,經訊問後,認其所涉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茲就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部分,本院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郭書豪法官賴恭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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