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重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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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重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六一號
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施家治 律師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徐正安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丁○○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叁年貳月拾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丙○○、丁○○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嘉雄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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