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重更(一)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重更(一)字第十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許智勝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義務辯護人 曾桂釵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丙○○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聰明 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丁○○、乙○○、甲○○、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丁○○、乙○○、甲○○、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並經第三次延長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鄧振球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