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聲再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109號再審聲請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等間返還租金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8號、109年5月27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92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起異議,依法應視為聲請再審。然查:(一)聲請人於109年6月5日提出之民事「再聲明異議」狀,係由代理人 李念慈 名義具狀,惟未據提出委任狀。(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述裁判費及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黃瑪玲法官陳春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邱斈如